此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即视同出口免税申报和其他适用免税出口申报。
对出口免税15种情形中的“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1种情形和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共计4种情形),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除视同出口免税申报的4种情形之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操作。
一是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于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其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可以留存企业备查,不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
二是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由委托方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三是退税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属于由退税改为免税3种情形的,并已确定要实行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如某生产企业2011年8月1日出口符合退(免)税规定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但由于没有进行申报,应当在2012年4月的次月,即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和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