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
(三)消费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四)营业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五)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
(七)烟叶税: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
(十)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征收。
(十一)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征收。
(十二)车船税: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十三)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十四)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