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发票对货物描述应严格与信用证的描述一致。如属托收方式的,发票对货物的描述内容可参照合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填制。
货物描述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四个主要条款: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包装条款、详见合约(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出现已在合约中订明的内容)。
例如: 2,500 Doz Gloves,Article No. FS23,Packed in 12 Bags,as per contract No.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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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来证在有关货物内容引导词的引导下,还包括其他不属于这一类的内容,如有关价格、装运等条款。在制单时,应把这些内容分别填写在合适的单据和栏目中。
3、 Description of merchandise;
4、 Covering the following goods by;
1、缮制发票时,数量必须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数量,做到单证一致。尤其当信用证只给定界限时,例如:“Not Exceed 20000M/T,Minus 5% Quantity Allowance.”在这样的条件下需要注明实际装运数量。
2、如果信用证规定或者实际业务需要,一批货物要分制几套单据,则每套单据应缮制一份发票,各发票的货物数量之和应等于该批货物的总货物数量。
3、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了一定的增减幅度,则每批货物应该按照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
4、按《跟单信用证No.500>规定:“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字样,允许增减10%;散装货,即使数字前没有“约”字样,也允许增减5%;但以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则不适用。
5、对成交商品规格较多的,信用证常规定:“AS PER S/C NO. …”,制单时须分别详列各种规格和单价。
6、当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时,货物内容应与合同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