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向企业提供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银行按规定登录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2)银行向企业提供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放款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联网核查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3)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在放款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若企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由于出口可收汇额不足,无法使用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全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差额部分可由企业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或购汇支付。
有关境内银行提供货物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汇,仍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