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进出口税收是对进出口产品征收、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经济杠杆。其基本做法是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国内产品同等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产品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一种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惯例。
在我国,进出口税收既不同于进出口关税,也不同于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它是在增值税、消费税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税收制度。进出口税收除了具有一般税收制度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从性质和职能看,进出口税收与进出口关税有着根本区别。进出口税收主要是调节国内外产品税收负担的差异,使之公平竞争;而进出口关税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主权,调节对外贸易,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