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购人付清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即可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后,该套住房及承购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存在电脑摇号环节的,电脑摇号程序应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软件开发单位设计,软件启用前应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方测试并出具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存在人工抽签环节的,抽签号球应当保证规格、重量、表面光滑度等指标一致。抽签一般应由参加抽签的群众推选或抽选的群众代表完成,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和实施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抽取号球。抽签前抽签箱及号球应当接受现场群众或公证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 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和人工抽签方式分配保障性住房,条件允许的,一般应当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个人及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热心群众等参与保障性住房分配活动。有条件的可邀请电台或电视台现场直播。
第十六条 对于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第十七条 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