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2.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3.市统征基地“1.5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市统征基地“2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完成征地补偿,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直接转为内销商品房;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4.联建参建的非商品住房项目。1994年12月31日前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5年1月1日后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