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2.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4.职住区域指标。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7.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及分值。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9.信用记录指标及分值。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
10.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