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地依法批准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四)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市建设用地中心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组织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协议经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与用地单位订立,由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鉴证。未经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鉴证的征地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可以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