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财政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续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1“廉租住房”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填列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科目;安排用于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资金支出,填列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续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702“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填列2120704“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相关租金收入统一填列10301430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各地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续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07“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填列2120811“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因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需要调整的其他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