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内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必须与统一的证书和证明样式、内容保持一致,报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可参照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对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适当调整,自行印制使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受理、调查、公告、登记、查询文书等书表卡册,可以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