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是国家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发展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扶持某些重点项目而采取的一种土地使用政策,是国有土地的一种无偿使用形式,因此,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不能以国家划拨的、用于行使国家职能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等商事活动。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因为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权限范围也截然不同,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才享有处分权,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处分权,因此也就不能够进行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产抵押房随地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明确限定为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这也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排除在外。
对国有划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对于任何一个划拨土地使用单位以及信贷部门来讲,都应是明知的。如果故意将国家所有的、用于特定用途而划拨使用的土地进行抵押,一旦抵押权实现,损害的将是国家的利益。因此,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应是无效的。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特定的主体在履行一定的手续之后,划拨土地才可以用于抵押,但是现实中的大部分做法都是违法违规的,一些单位随意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造成担保行为的不规范,造成的后果是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或者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法实现。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