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或债券补偿,通常应当在土地权利人失去权利之前支付。这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例如韩国、日本、意大利等。
有些国家是先由土地征用单位提供一个初步补偿金额,例如加拿大的阿尔伯达省先由征用单位提出“建议的补偿”。土地征用者在进行完地产评估之后,将评估通知,也就是“建议的补偿”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对补偿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的话,也不影响土地所有人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增加对土地的补偿。同样在香港,对于受影响的物业租客,政府会在土地权利人失去权利之前支付给相应的补偿金,即使租客不同意这笔补偿金额,政府也仍然先拨出这笔资金让他们做出搬迁安排,但政府会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声明接受这笔金额的人仍然可以保留提出要求超额补偿的权力,甚至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诉讼申请的权力。
波兰规定,补偿费应当在征地的最终裁决日的14天之内一次性付清。经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征地裁决成为最终决定之后,对补偿费的评估可以推迟三个月的时间。如果补偿费久拖不付,则颁布征地裁决的机构要发布单独补偿法令。根据民法,如果政府延期支付补偿费是要受到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