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对于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问题,推出了诸多办法。虽然这些办法尚属试行,但业内人士称,这将会更有效地控制土地开发利用。
根据这份意见规定,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但如果是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销售或转让的,就得有偿使用。具体的办法是: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容积率为2.0的楼面地价的3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则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依次类推。
对此,有房产商提出,此前杭州市对于地下空间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没有相关规定,很多房地产商开发的地下物业也因此无法取得“身份证”(产权),无法进行销售或转让,看起来是省了土地出让金,但却有点“因小失大”。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不意味着以后地下空间就能取得产权,但这一措施已为日后取得地下空间的产权提供了前提,是个利好消息。至于土地出让金的多少问题,这其实也促使日后房地产商们更好地去预算地上的楼面地价,理性拿地。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份文件仍没有解决地下车库的问题。意见规定,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地下停车库面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但地下车库仍然不能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租赁期一年以上)。
另外,本次土地新政还对属于1996年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区块(蒋村、三墩、九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遗留的房地产项目用地进行了规定。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需补缴出让金的,如果是2003年4月1日前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那么增加的面积部分,按评估确定价或市场成交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在该日期后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那就要按评估确定价或市场成交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合同已明确规定增加建筑面积补缴出让金标准的,则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