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²,山坡地10元/m²;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²,山坡地8元/m²;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²,山坡地6元/m²;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²,山坡地5元/m²;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²,山坡地16元/m²;
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四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三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三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两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八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一倍计;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