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悟县城关镇府前社区(原某某村)高某某等13名农民称,因对《湖北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大悟县2008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8]535号)征收其承包的集体土地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去年5月24日,他们向某某市政府申请协调,但该市政府至今也未做任何协调,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13名农民以某某市政府未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某某市中院提出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某某市政府非常重视,积极组织应诉工作,并由市长代理人参加了开庭。
记者看到,一份盖有某某市人民政府公章、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去年5月26日收到原告人协调申请后,即委派市政府工作部门某某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调处理。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于去年6月18日派出专班人员到大悟县进行协调。但因原告人提出的征地补偿标准于法无据,双方协调无果。
去年12月17日上午,某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某某市信访局和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三个部门,再次到大悟县进行协调,并要求大悟县政府做好高某某等人的思想工作。
该答辩状称,就原告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问题已依法协调,协调不成的原因是原告人的补偿要求于法无据。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人的起诉毫无道理,应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