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货币收入”,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收入额填写。
3、“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填写。
5、“房地产开发成本”,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列。若有些房地产开发成本属于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而该项目同时包含2个或以上计税单位的,要对该成本在各计税项目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6、“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填0。
7、“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交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加计20%扣除数额”,根据《细则》第七条(六)的规定填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除表中已列明的扣除项目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1、“适用税率”,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填0。
12、“速算扣除,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3、“已缴土地增值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