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 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允许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六)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七)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八)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九)应纳税额=3395×40%-6005×5%=1297.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