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优惠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区、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几时起开始执行?
答: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新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