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楼市成交量大跌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开发商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北京阳光100常务副总裁范小冲说。他向记者直言,如果地方政府严格执行这一政策,开发商的现金压力势必大大增加,一些没有准备的中小开发商境遇将更难。
世联地产的分析师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再加上房产税的酝酿,可能意味着未来房地产调控将由税收担纲。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会增加开发商囤地和捂盘的成本,对开发商的资金链产生压力,从而促使开发商加大开发力度、调整开发结构、加快市场供给。
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将加速开发商现金流失,为此一些开发商可能不得不选择降价促销,以回笼资金。“开发商成本增加,可能会转嫁一部分给消费者,不过北京等地的细则中已指出,清算和稽查的范围是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开发项目,看来主要目的还是打压虚高的房价。”世联地产有关分析师表示。
此前,广西、河南、厦门、重庆、北京等地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措施,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的还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等。
天相投资分析师表示,去年楼市销售火爆,2010年初开发商资金较为充裕,但这一局面未必能持续。“影响开发商资金链的,除了销售回款的进度和拿地外,还有政府后续对于开发商资金管理的政策。如果政府严格要求开发商将预售账款进行专户管理,并只用于对工程款的支付,也就是说开发商无法再占压建筑商的工程款,那么开发商即使不拿地,也有可能在三季度出现资金面紧张的局面。”
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日渐明晰。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土地增值税将和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起,形成房地产调控的“组合拳。”
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等原因,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4月份出台的“新国十条”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随后,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调控细则,也纷纷提到要加紧土地增值税清算。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通知》最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事实上,在上一轮房价暴涨的时候,有关部门便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措施。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严厉政策未能得到执行。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则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与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并不冲突,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
《名词解释:土地增值税是针对房地产项目的超额利润而设计的,意在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税率在30%-60%之间,采取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该税种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很多房企在达到清算标准后又以各种方式推迟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