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 A3纸规格);
2.抵押双方土地使用者资格确认材料:
(1) 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为当年已年检,否则应当提供无法按时年检理由的书面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抵押权人为非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还应当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1份。
(2)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为当年已年检,否则应当提供无法按时年检理由的书面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3)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4) 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属个人的须共有人到国土资源局窗口现场共同办理,不到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属单位的须共有单位共同或单独委托经办人到国土资源局窗口现场共同办理;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原件1份;
6.申请抵押登记宗地的《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须明确本宗土地的抵押贷款金额以及抵押年限),原件1份。(抵押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当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反担保抵押合同》(须明确本宗土地的抵押贷款金额以及抵押年限),原件1份。(抵押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当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借款合同》,原件1份。(借款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当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抵押范围内的所有房产抵押证明,复印件1份。
一宗土地有多栋建筑物的,还应当提供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抵押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11.《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12.由抵押银行出具的《地价确认证明》,原件1份。(评估设定的容积率超出申请宗地约定容积率的,应分别明确该宗地约定容积率以及评估设定的容积率)
13.经国土部门备案的《国有划拨土地估价备案表》,原件1份;
14.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