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明确提出此类案件应由法院管辖,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和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这两个答复毕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效力不能和司法解释的效力相提并论。鉴于目前此类纠纷急剧增加,实践中存在着管辖不一的情况??,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受理范围、案由确定,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2、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因此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2)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在处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13亿人口中有9亿居住在农村,土地面积的一半也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国家要强盛,社会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关注和处理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我们在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在城市开发建设中一定要处理好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从而确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