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八、其他约定
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可以延长流转期限。延长的应重新订立补充协议或合同。期满未延长的,乙方应将土地交还甲方。乙方恢复土地原状,不得以土地上设施为由向甲方要求补偿。
⒉土地流转期间,土地被征收征用的,相关权益由甲方行使。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