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要求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51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的规定处理。
(二)“公建配套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或土地合同要求的,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经听证有异议的必须整改到位。因公建配套面积不足并导致经营性面积增加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增加经营性面积的部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各性质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四)“建筑退线及间距”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但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的,可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五)“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许可要求的,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的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许可要求的,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六)“建筑高度”超出航空限高或军事限高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