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大连老市区的拥挤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时丕森、王旭说,近年来,我市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城市规划相对滞后,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先开发、后规划的情况。高密度开发、高强度开发和零星开发导致高层建筑无序增加,破坏了城市景观,恶化了生态环境。有的地方“密不透风”,形成“热岛效应”,“日照”纠纷不断出现,“阳光”官司层出不穷;市政设施超负荷、交通压力增大,引发和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二是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力度不够。时丕森、王旭认为,我市有许多历史遗留的街区,这些历史街区是大连发展的见证,是城市的文化,但令人惋惜的是,许多历史街区已经失去了它本来面目,有的已经彻底消失。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对于体现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增强城市对居民、游客和投资者的吸引力,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尽管人们对历史街区的价值有一定的认识,可是当开发与保护发生矛盾时,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有关部门在保护历史街区方面认识上还不完全一致,导致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上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保护,随意变更规划、破坏城市建设整体性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城市规划依法审批和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按照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应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不能及时履行法定审批,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规划实施管理依据不充分,致使行政领导“自由裁量权”偏大,极易造成决策失误。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随意改变规划,扩边展沿、穿靴戴帽的违法超建现象时有发生。
五是城市规划执法主体管理职能被肢解,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模式尚未形成。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而我市不依法行政,将城市规划权任由区级政府或机构独立承担规划和审批职能,先导区等也片面强调封闭管理,致使统一的城市规划难以得到落实。
六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经费投入不足。时丕森、王旭说,目前,城市规划执法主体履行城市规划职能所必需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尚无稳定的来源。规划工作经费匮乏,每年的规划编制、宣传、新技术应用、城市勘察、城市测量上的资金投入甚少。城市规划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专业人才亟待引进,规划管理执法力量不足,处罚标准偏轻,规划执法水平与繁重的城市规划工作不相适应。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管理更加有效?时丕森、王旭认为,城市规划和管理必须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长远的角度来研究审视城市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规划必须加强引导和调控。应做好老市区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分区分类,区别对待。在老市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保护建筑周围,禁止建造高层建筑;在历史街区周围和中心城区以建造多层住宅和小高层(12层以下)住宅为主,原则上不再建高层住宅;对某些有条件建高层建筑的地块,必须先做好日照环境可行性分析,并由政府收取一定费用来平衡其他旧区地块的开发成本。
第三,合理制定城市规划编制,依法审批城市规划。继续加快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深化、细化各专业规划的同时,研究制定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依法履行审查、审批程序,使规划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减少领导决策的随意性。
第四,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观念,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使规划起到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根据不同时期的目标特点,区分强制性和指导性两方面内容。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的管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强制性指标;非强制性指标作为政策导向,应具有适应市场弹性。进一步放开规划编制和规划设计市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目前,在规划管理中,要依据强制性指标加强宏观管理,做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各项建设活动。
第五,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配套措施。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和变更规划,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贯彻实施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详细规划在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中的先决地位,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处罚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干预规划管理实施的行为,杜绝因领导人的变更和因领导的好恶而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督促规划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规划管理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规划审批前的公示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方案建立在各方利益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逐步实行规划审批后的公示制度,使规划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规划管理的透明度,防止滥用权力。城市规划监察执法队伍应加大工作力度,建立起多级监督举报体系,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控制在最低水平。要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切实解决规划管理权下放问题,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大学区等,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