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取得三级资质1年以上;
4、近3年累计竣工房屋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1、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2、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