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购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土地法、房地产法、公司法、金融法、劳动法,甚至税法、会计法,对于这些众多法律,本文从简将之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分别说明。
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开发项目收购成功与否,取决于该项目可否转让、收购人收购资金是否落实、原项目股东是否协调一致以及项目相关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等重要因素。
综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可转让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转受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建设部于2000年3月29日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不同条件划分四个等级。依此规定,作为收购方的开发商应当具有某一等级的开发资质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方才满足收购项目进行开发的主体要求,这是通过收购项目方式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开发商应该注意的,当然,如果收购方所收购的项目是为了开发自用的,可以免除对收购方开发资质的要求。
(2)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方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再者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转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具备这一条件,但是对转让方于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作类似规定,所以,若转让方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不受该条件限制,不需对土地进行投资即可转让项目。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收购必须经由支付作为对价而完成,现今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以有价证券换股权或以有价证券换资产、承担项目债权债务等几种。
由于项目收购款额通常很大,通常采用分期付款,往往在签署收购合同时支付一部分,在收购交接时付清余款,甚至可能延续到在开发项目交接后一段时间付清,这时原项目所有人可能会要求收购方出具付款担保。
有时候,在开发项目收购完成后,收购方会发现由于有未偿债务和其他事件严重影响了收购方或卖方违反了其陈述或保证,给收购方造成了损失,这时,收购方理应获得赔偿。为使赔偿有保障,实践中往往采用一种做法是设立一个完成一定条件后才能支付的帐号。其做法是,双方共同指定一个代理人,通常由公证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担任,并设立一个特别帐号,由代理人控制该帐号,在收购交接时,收购方将一部分价款付入该帐号,而不是全部支付给卖方。如果交接后发现有未偿债务,或者其他瑕疵,或卖方的陈述和保证不准确,给收购方造成损失,则收购方可以从该帐号中的款项获得赔偿;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则代理人应负责将该帐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
当收购方在现金支付上遇有麻烦,或融资借贷受到限制,或巨额借贷会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情况时,收购方会转而用有价证券(如股权或债券)作为支付对价,或者将项目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收购方的股份,将该项目交付给收购方并从收购方处收取相应数量的收购方的股权,这样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项目的股权或者项目成了项目的经营开发权,而原项目所有人则成了收购方的一般新股东,收购方无须付出任何现金完成收购。
这种方式基本发生在一些停缓建项目,其负债与其实有资产额基本相等,这时,有收购接受该项目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债务,但无须另外支付任何对价的方式。
总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支付,收购资金必须落到实处方可言收购,这样才可能保障收购顺利完成。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收购其项目应该满足项目公司章程对出让公司资产的要求或者取得项目股东的一致同意。
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后者的情况较为复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基于以上规定,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应取得项目公司他方股东的同意,同意应以书面为之且在转让股权之时取得,以避免出现纠纷时处于被动。此外,股权收购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性质的变化,这也是收购方在收购方案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个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存在诸多法律关系,包括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关系、与商业银行的抵押借款合同关系、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关系、与建筑商的建筑合同关系、与材料设备设备商的供货合同关系,与项目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可能有与房屋预购人的房屋预售合同关系,诸如此类。项目一旦易手,收购方将面临着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的问题。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的变更、取得原债权人或者抵押权的同意、或者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等,收购方应该全面筹划这些工作,遗漏一方面都有可能导致收购计划的失败或者大大增加收购成本。
税收可能是一个产生潜在责任的重要方面,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项目公司或故意或不知而未予纳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自然会要求接管目标公司的并购方来承担或补足纳税的责任,这就使得收购方在支付了收购费用后,还得再追加费用增大收购方的负担。而且欠缴税款还会带来罚款的问题,使得补税之外还需支付罚款,这就需要收购方认真仔细的了解项目公司的纳税情况,包括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税、需缴纳的税费有无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