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哪些项目发包必须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招标的流程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2)采购货物的性质、数量及交货地点,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所需采购的服务的性质和地点;
(3)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三、建筑工程的项目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
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2、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