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顾某诉称,2002年3月,建筑公司承建房产公司的工程并委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徐某与我达成书面协议,将工程的瓦工任务交给我组织人员施工。同年底,工程完工。2003年3月25日,徐某与我结帐,尚欠人工工资15700元,并出具了欠条。请求判令建筑公司和徐某支付人工工资15700元。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双方之间有协议,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债务由其自己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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