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村里签订了承包某采石厂3年的合同,因政策原因采石厂被关闭,但是30万元政策性补偿款被村里领取,曹某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曹某诉称, 2003年12月底,曹某与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曹某承包某采石厂3年,曹某替村委会偿还欠款13万元,以此作为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承包费。后曹某代桃园村委会偿还了全部外债。2006年4月21日,因政策原因采石厂被关闭,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年6月,区政府给予采石厂政策性补偿30万元,补偿款被村委会领取。曹某认为,自己作为采石厂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为生产经营需要修建道路、建开采平台、建设办公用房、购置机器设备,自2003年至今已投入约100万元。区政府给付的补偿款应当是对采石厂关闭时实际价值的补偿,应当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
村委会答辩称,村委会领取的30万元补偿款,与曹某经营的采石厂无关,补偿款应当归村委会所有。曹某在承包即将到期,采石厂面临关闭的情况下,未经村委会允许也未取得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不同意给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给付的补偿款是针对关闭的采石厂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村委会作为采石厂的所有权人获得该补偿款。但曹某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具有生产用房性质,采石厂关闭后曹某无法使用形成损失,村委会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村委会支付曹某6.7万元。( 作者:母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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