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备监理(以下简称设备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各阶段,对建设工程设备成套组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第三条设备监理是以提供信息、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性服务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四条本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当事人合法签定的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执行本规定的技术依据。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设备监理管理体制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监理制度。第七条设备监理工作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和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共同组建设备监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设备监理法规,规范行为准则;(二)制定监理机构的资质标准,认定甲、乙级资质监理单位;(三)检查督促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设备重大事故的处理;(四)管理和指导全国设备监理工作;(五)组织设备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资格考核;(六)接受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各方的申诉,对提出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裁决,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设备监理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自身的原因,影响项目工程投资、质量、进度,要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九条设备监理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监理资格的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由于项目法人或承包法人违约,影响项目工程质量或进度,根据合同规定分别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监理法人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二)项目法人与承包法人互相串通,搞假招标;(三)其它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设备监理收费按照设备成套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