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条款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部分弃权条款。虽然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有时因为合同条款的措辞,业主可能拒绝总承包商代表分包商进行的索赔。一般原则是,如果索赔人没有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索赔。根据这一原则,许多案例相应判决,如果分包商只能取得总承包商或的索赔额的一定比例或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没有任何责任,则总承包商无权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因为总承包商没有损失。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认为,总承包商不能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因为根据(没有)合同关系,也根据有关合同,分包商自己没有权利向业主索赔。也就是说,没有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确定的责任,总承包商无权因分包商的索赔起诉。
法院认为,如果总承包商也不能向业主索赔,则业主就处于一个特别的地位:不管根据合同其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他都不用向任何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结果是没有道理的。而且,一般的原则是,业主因为履行合同或违约应当向承包商承担责任,不管是承包商自己履行合同,还是将合同分包给他人。在本案中,协议确定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责任的范围,尽管协议规定除非向业主取得索赔,分包商不能向总承包商要求付款。因此,总承包商可以起诉业主,为分包商索赔。
在另一个案例中,问题的焦点也是总承包商是否能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业主称,在先前分包商与总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中,分包商免除了承包商的所有责任。这样,总承包商就没有权利代表分包商索赔。法院指出:主张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没有任何责任,其举证责任在业主。只有当分包商完全免除了总承包商的责任时,才能否定承包商代表分包商索赔的权利。分包合同或弃权书必须明示免除总承包商的所有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业主提到的协议并没有免除承包商的所有责任。承包商仍有责任协助分包商向业主索赔。协议明确规定,分包商有权取得总承包商从业主取得的相应索赔额。因此,弃权并不是完全的,无条件的。这样,总承包商仍有权代表分包商进行索赔。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基本倾向是支持分包合同规定的由总承包商替分包商向业主索赔。尽管如此,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自己的合同,是否包括弃权条款。没有遵循特定的程序将导致对索赔的弃权,并导致失去可能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