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该实施细则,做好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一条根据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4、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6、国际金融组织确认的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及相关备忘录;
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8、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交通部补助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省审批设计文件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重要二级干线公路,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其它公路项目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竣工验收阶段”相应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批准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等级采用单位工程优良率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双指标控制,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建设项目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及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未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设单位应按《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各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含变更设计)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计量签认,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抄报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核实确认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执行《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1、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2、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的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3、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检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检总数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