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首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 [2009]165号通知就如何具体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严格的程序上的规定。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的特殊性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通过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其适用中的基本问题(包括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中与易混淆概念的区别、适用效力等),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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