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小型项目的范围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对文物保护的修缮问题,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无需向建委申请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抢险救灾工程。由于此类工程的紧迫性,不可能先申报后施工。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4.临时性建筑。这里所说的临时性建筑,必须是在被许可的施工工程范围内的临时性建筑,例如:施工区内的工人宿舍、材料仓库等临时建筑。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或被许可施工范围内的临时性建筑,应当向当地所属房管局申报批准后建设,未申报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违章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因军用房屋建设,涉及到严格的保密事宜,属于军队内部的管理范围,不应有地方建委管理。
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此类项目多属于国家投资的大型项目,此类项目投资和规模大,有些跨越多省地域,例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建设等。在开工前已经经过了多年的论证、审批等手续。无需再申领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