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下旬贵公司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在交房期间未能出示国家规定的交房需出示的三证一书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向业主发出了收房通知,并且要求业主先付款后验房,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因此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公摊过大达 25.02% (xx所提供数据,业主未经实地测量);
第三、房屋结构(阳台外墙)变动其未对业主出示书面通知;
第五、交房的基本要求户型未达到合同上写明的 1 房 1 厅 1 厨 1 卫 1 非封闭式阳台;
第六、根据合同附一号楼1号公寓标准层平面图,房间开门为内开门,现在却都变成了外开门;楼道 间距为 2 米,现在实际测量只有 1.7 米。根据合同规定层高 4.39 米, 减去楼层间地板厚度一般标准的 0.1 米,净高应有不少于 4.29 米,而 现在实际测量厚度仅有 4.09 米,少了 20 厘米;
1)在该楼盘开盘销售之日起,其售楼工作人员在售楼部展示的沙盘模型、广告宣传、样板房与实际楼盘不一致;
2)其售楼人员在业主购买房产时故意模糊层高概念及隐瞒真实公摊面积比例。
综上所述,xx公司楼盘销售及交房期间明确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和欺诈业主的行为,误导其购置房产和哄骗业主收房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