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 (以下称该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2) 该房屋地址为: ;面积为: ,该房屋用途为: ;
(二)甲、乙双方就买卖该房屋的交易方式为 ,自签定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上述房屋的预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交至中介方保管。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乙方于签约后次日,于中介方查询该房屋除银行抵押外无其他权利限制及查封状况,且甲方将相关交易资料交至中介方后,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元整,该笔定金自甲、乙双方所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五)甲方须自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授权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出售该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待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时的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乙方于签约后次日,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
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暂存于中介方帐户(户名: ,帐号:),中介方于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无息转交甲方。
3、乙方于银行发放贷款时,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该笔款项由中介方一次性划入甲方帐户。
(七)若甲方在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八)若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购买该房屋的,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买卖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承担各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任何一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第三方或中介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