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现在农村社会的现状,农民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只是对房屋买卖的意思,特别是买受方也根本没有意识到宅基地上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就是考虑到农村房屋返还的执行难问题。
2、从原告小李出卖所继承房屋的行为来看,可以视为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单方放弃行为。既然原告小李对原来的宅基地失去权利,那么也不得因后悔而提出收回宅基地。当然被告张某并不因此就得到土地的所有权,其土地的所有权就需要有关部门给予确认。
3、从法条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在《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当事人经协商认为不必采用返还原物的方式。但对本案的处理来看,应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情况。
4、总之,现在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的加快,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闲宅基地和房屋,所以更好的处理农村、农民的相关问题尤为突出,从法院的处理结果来看,应更好的保障农民的权利,维护农村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