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1、甲乙双方均为 职工,现甲方将其自单位获得的购房指标转让至乙方,指标转让价为 元。甲方将其购房指标转让至乙方后,乙方有权以甲方之名义向开发单位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2、甲方所转让的购房指标所指向的房屋位于新建县长麦路与新建大道交汇处,面积为105平方米,楼盘名:幸福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以甲方名义交付购房款,甲方保证乙方按甲方单位内部职工认购价 元/平米取得甲方所转让的房屋。
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甲方名义向 交纳购房首付款 元。余款乙方应当按照开发单位要求按时支付。
4、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不可撤销的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产证书的委托书,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上述事项。在房屋产权证书办至乙方名下之前,乙方有权保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与该房屋买卖存在关联的交易材料。
5、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丧失该购房指标,或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办理至乙方名下,或乙方不能享有甲方职工购房价购买上述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指标转让款及已付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利息。
6、房屋自开发单位交付后,乙方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在符合将房屋权属办理至乙方名下之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7、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利用其为房屋名义所有人之便利,再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售予他人。甲方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起诉时房屋评估价格赔偿其损失,此外甲方还应当负担乙方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鉴定、律师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