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前所述,商品房合同交付条件的条款中已明确约定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所以交付标准除约定选择的标准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江西省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和地方政府对此都有明确相关规定(法条附后),住宅小区必须经综合验收交付,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并备案。
2、商品房合同中第八条交付条件列出的五个选项,本身是为了供不同规模的商品房选择的。故这些选项是有不同适用对象的。而开发商利用买受人对法律法规及建筑术语的不了解,开发商事先选定对自己最有利的选项划勾,混淆了概念。因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为免除自己一方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且《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亦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故该合同虽参照示范合同样本签订,但参照示范合同样本签订的合同同样存在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协商为反复使用事先拟定印制好的合同条款,亦属格式条款且有说明提示义务。故开发商将住宅小区商品房选择为“验收合格”约定应属无效。
3、退一步说,即使按交付条件是以“经验收合格”选项的交付标准来理解,不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标准交付,而按住宅小区群体性以外的商品房标准交付,即按第十七条规定,也必须经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验收才有效,即含有经消防、规划、人防等部门的验收。而开发商要提供这种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据的,如果是2万平米住宅小区的只能是综合验收竣工备案表,而且商品房涉及公共安全内容,该条例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第十七条已经使用了“不得……”,应属禁止性强行规定,合同约定不得与其抵触,否则无效。
4、另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故交付商品房前必须完成测绘。而实际上,只有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才可以进行测绘。也就是说,住宅小区群体性开发项目必须经综合验收才可进行测绘,故住宅小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已综合验收。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此说明,建筑工程必须经规划、消防部门的验收才可备案交付。”以及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竣工验收实行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的标志是开发商可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有的法院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认定达到标准验收合格的依据为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这里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两种,一种是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另一种是真正意义上达到交付买受人条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为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必须经规划、消防、人防等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验收备案表。也就是交付所谓的“二书一表”中的表。一般具备了该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就能也应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即“二书一表”中的二书。这样,才是真正达到的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