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案例 原告黄世义、张巧夫妇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117号4楼10号(建筑面积32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系房改房,未交土地收益金,有产权证(产权比例100%)。1999年8月4日,原告因经济困难,急需钱用,遂与被告郝玉敏、朱永辉母子协商,签订《售房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此房出售给被告,售价为37000元,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收了被告购房款37000元,同时将该房产权证及购房发票交给了被告。后一直未交纳土地收益金,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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