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