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先生的外祖父去世时,该房尚未拆迁,不存在拆迁补偿费。赵先生的外祖父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去世后,其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际居住人赵先生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赵先生是依据拆迁协议取得的拆迁费,这是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协议补偿给赵先生的费用,故该项拆迁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现原告三人要求代位继承祖父遗产,因诉争的拆迁费不是遗产,其要求分割拆迁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3元,也由败诉的原告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