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现在已经无农村户口,然后就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过程中,有众多的遗留问题,包括很多集资房的问题。
因为中国国家体制的问题,当初很多国有土地都被转化为单位土地进行修建房屋,而分配给单位职工或员工进行居住,而很多国有单位就直接将建好的房屋买卖给个人。因为土地的性质,所以很多单位都无法将房屋办理分户产权。同时因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以前土地管理尚不严格的情况下,也拿下了一部份土地,修建集资房,但因为土地规定用途,而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这两种情况使得市场上出现了数目众多的集资房。然而随着住户对于权力的要求,集资房的分户办证变得比较紧迫。
分户办证,就牵涉到一个土地使用费的补偿问题,只有补交了相关的土地费用,分户才能变成可能。然而就土地使用费谁来进行补偿?开发商?还是住户自身?
有种情况是,开发商当初在买卖房产的时候,虽然是集资房,却以并不明显低于市场商品房的价格买卖给所有的住户,但这种情况下,因为当时无法办理产权,那么在合同中就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在时机成熟或合适的情况下,将会变理分户的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其实该责任是由开发商来进行承担的。
也有的情况就是因为开发商当初买卖房产时,明确告之是集资房,也明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产买卖给住户,所以就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住户来自行承担该费用。
相对来说这两种情况下,很容易确定谁来补偿相关的费用,因为约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