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有关约定,※※局同意由职工自筹资金在※城区构建商品住宅楼10栋五层100户,单户面积约150m2。总造价1200万元,单户造价15万元。由局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集资建房的各项工作,为做好职工住宅楼的各项工作,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此资集资建房不是福利分房,房屋竣工后,按实际造价和住房结算,货币购房。
第二条 此资集资建房,首期集资为8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4月20日前筹集到位,不能按时交齐集资款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房屋竣工后,乙方需交齐购房余款,方能领取所签房屋钥匙,竣工后一个月(以工程验收时间为准)仍拖欠余款者,所签房屋由甲方收回处理。
第三条 住宅楼开工前,按《※局集资建房分配方案》的顺序,住房楼层、单元(包括架空层)由住户自愿签定,并不得在建房过程中调整。
第四条 住宅楼建设过程中,除房屋结构和保证外观统一的前提下,室内装饰可以根据住房的要求调整,但所增加的费用必须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双方必须遵守《※局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的各项约定。
第八条 本协议中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的工作结束后,其对所建住宅楼的管理职能交局后勤服务中心,协议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