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海市政府颁布《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这就是“期房限转”政策。仔细研究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的“限制”仅是指对期房转让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而不影响期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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