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规定,凡是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正确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而对房屋“住改商”问题,《意见》中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消防、工商、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对于相关手续的完善,《意见》中要求2007年10月1日前,已将住宅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对于房屋的出租,《意见》中也有再一次明确,凡是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不得出租。而出租的房屋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而房屋出租以后出租人也有权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此,《意见》中明确,出租人应当依法、依租赁合同加强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与此同时,《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也进一步进行了规范,要求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状况的日常巡查,建立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情况记录簿,发现有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制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配合规划、房管、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而为了确保住房安全,《意见》中也明文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物业管理信息征集、矛盾排查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否则将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