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市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分散规划、多头建设,造成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有效维护政府资产权益,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所有、单位使用、行管部门管理、国资部门监督”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行管局)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负责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申办登记和变更,并建立产权档案,统一实施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土地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政府行政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行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