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我县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出租给本单位使用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办理,并核心发房屋租赁证。
四、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发行租赁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房屋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转租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局面的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经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的十天内,向房管部门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五、《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凭证。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经营活动的,凭《房屋租赁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作为向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出租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及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或出租单位的法律资格证明。
七、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承租人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九、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储藏室及其它附属用房,不律不得出租。
十、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租金内应包含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县房管部门代收后,上交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