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器材公司A为经营需要,某市图书馆B租用了其房屋,双方约定:“房屋出租后,严格加强安全预防措施,特别要加强室内用电和冬季取暖火炉的管理,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有不安全事故发生而造成盗窃、火灾等损失,由肇事者一方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器材公司租用房屋后,在作为库房用的房屋内安装了配电盘。
此后,B图书馆把与A器材公司承租的房屋相连的另一间房屋出租给第三人C开餐馆使用。器材公司得知后极力反对,并认为第三人C在自己的旁边开餐馆对器材公司的安全存在影响。但B图书馆不顾器材公司反对,仍把另一间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开餐馆使用,并从器材公司所承租库房里的配电盘下接装一电表,供第三人用电。
后A器材公司库房起火。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火灾原因是:“第三人在启动一盏40瓦日光灯时,因气温低,启动时间长,致使该配电盘闸刀保险丝爆断,高温火花掉落在配电盘下堆放的纸箱下,引燃纸箱酿成火灾。”根据勘验的结果,消防部门对A器材公司、B图书馆作出了消防管理处罚裁决,认定:“A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配电盘下堆放货物无间距,造成火灾。”“B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同意,违反电气安装规程,私自接用电线,造成火灾。”对于责任:
A器材公司认为,被告不顾反对,坚持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开餐馆使用,并且从本公司所承租库房里的配电盘下接装一电表,供第三人用电,更增加了承租房屋的危险性,表明被告未尽出租人的义务,增加承租房屋的危险,导致第三人用电引起火灾,给A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理应承担A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三人在用电时不注意安全,疏忽大意导致火灾发生,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B图书馆认为:
(1)原告对承租房屋拥有所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符合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权予以干涉;
第三人C认为,引起火灾是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所致,与自己无关。消防管理部门在认定书对责任已作认定,并对双方作出处罚裁决,未认定其承担责任,亦未对其作出处罚,故不承担此次火灾的责任。
双方因赔偿责任问题达不成一致,A器材公司起诉至法院。